委付wěifù
(1) 托付;付与
例委付(.好工具)大任英entrust⒈ 交付;托付。
引《后汉书·桓帝纪》:“元服已加,将即委付。”
《金瓶梅词话》第二十回:“你好歹过去看看,委付个人儿看守。”
范文澜蔡美彪等《中国通史》第四编第五章第三节:“原来我以为平章(指抹捻尽忠 )知兵,所以才推心信任,委付兵权。”
委任付托。
1. 任,派,把事交给人办:委托。委派。委任。委员。委以重任。
2. 抛弃,舍弃:委弃。委之于地。
3. 推托,卸:推委。委罪。
4. 曲折,弯转:委曲。委婉。委屈。
5. 积聚:委积。
6. 末、尾:原委。穷源意委(追究事物本原及其发展)。
7. 确实:委实。
8. 无精打采,不振作:委顿。委靡。
付读音:fù付fù(1)(动)交给:交~|托~|~表决|~之一笑(不计较;不当一回事)|~之一炬(一把火烧光)|~诸实施。(2)(动)给(钱):~款|支~。(3)(Fù)姓。(4)同“副”。
保险人接受委付通知,则表示最后承认对损失负责和通知有效。
第五部分针对上述论述分析,着重分析我国海商法关于委付制度的有关条款,并对立法修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。
委付最初出现于海上保险中的船舶保险合同中。
适当发出委付通知后,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的事实,不影响被保险人的权利。
保险人可以用明文或行动默示表示接受委付,但在收到委付通知后,只保持沉默并不意味着他已接受委付。
如保险人将其风险再保险,保险人不必发送委付通知。
附带条件委付盖印契约帐号是匮?税捐及保险支付所需要的。
保险人将其风险再保险的,该保险人无需发出委付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