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有关警察方面的政务。
引《清史稿·食货志一》:“而石首、监利,光绪末釐出厂地二万餘亩,俱令招垦,以租息济警政小学。”
⒉ 清代官署名。原属民政部,为民治、警政、疆里、营缮、卫生五司之一。职掌巡察禁令,分稽行政司法。 光绪三十年隶属巡警部,为警政、警法、警保、警学、警务五司之一。参阅《清史稿·职官志六》。
警察在法律规范内所执行的相关事务。
如:「政府将在近日内会同警政高层单位召开全国性的治安会报。」
警jǐng(1)(动)戒备:~惕|~戒。(2)(形)(感觉)敏锐:机~|~觉。(3)(动)使人注意(情况严重):~报|~告。(4)(名)危险紧急的情况或事情:火~|报~。(5)(名)警察的简称:民~|交通~。
政读音:zhèng政zhèng(1)(名)本义:政事;政治:政事;政治(2)(名)国家某一部门主管的业务。(3)(名)指家庭或团体的事务。(4)(名)(Zhènɡ)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