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清代科举考试制度,凡科考一二等,及三等小省前五名、大省前十名准送乡试外,其馀因故未考者,及在籍之监生、荫生、官生、贡生名不列于学宫。不经科考者,均由学政考试,名为“録科”。经录科录取者即可参加乡试。
引明陈子龙《直纠大贪疏》:“童生之入学及诸生之补廪録科,皆有定价。”
《儒林外史》第七回:“次年録科,又取了第一。”
郑观应《盛世危言·考试上》:“其歷考上中等者咨送院试,考取后名曰艺生,俟大比之年咨送京都大学堂録科。”
清代科举制度,生员欲乡试前,先由学政预行科试,录取优异者;并荐举者,造录名册,送入科场,称为「录科」。
见“录”。
科读音:kē科kē(1)(名)学术或业务的类别:~目|文~|理~|牙~|眼~。(2)(名)行政机关或某些机构的行政部门按工作性质分设的单位:秘书~|财务~。(3)(名)生物学上指同一目的生物按照彼此相似的特征再分为若干群;每一群叫一科。如松柏目有松科、杉科、柏科等。科kē(动)〈书〉判定(刑罚):~以罚金。科kē(名)古装戏曲剧本中;指示角色表演动作时的用语;如笑科、饮酒科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