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法jiāfǎ
(1) 家长统治本家或本族人的法度
例圣贤家法。——清·全祖望《梅花岭记》英domestic discipline exercised by the head of a feudal household(2) 家长责打家人或孩子的用具
英a rod for punishing children or servants in a feudal household⒈ 汉初儒家传授经学,都由口授,数传之后,句读义训互有歧异,乃分为各家。师所传授,弟子一字不能改变,界限甚严,称为家法。至唐代家法已基本消亡。
引汉应劭《风俗通·十反·司徒梁国盛允》:“叔矩则其孝敬,则粥身苦思,率礼无违矣;则其友于,则褒兄委荣,尽其哀情矣;则其学艺,则家法洽览,诲人不倦矣;则其政事,则施於已试,靡有闕遗矣。”
《后汉书·徐防传》:“伏见太学试博士弟子,皆以意説,不修家法,私相容隐,开生姦路。”
李贤注:“诸经为业,各自名家。”
《宋书·百官志上》:“汉武建元五年,初置五经博士。 宣成之世,五经家法稍增,经置博士一人。”
明宋濂《诸子辩》:“穆公之立,距孔子之没七十年, 子思疑未长也,而何有答问哉?兼之气质萎弱,不类西京以前文字,其伪妄昭然可见。或者谓其能守家法,不杂怪奇,歷战国、秦、汉流俗而无所浸淫,未必然也,未必然也!”
清王鸣盛《十七史商榷·汉书二十一·师法》:“汉人重师法如此。又称家法,谓其一家之法,即师法也。”
以后宋明理学家把道统当作家法。 明李贽《答耿中丞书》:“‘学其可无术歟’,此公至言也,此公所得於孔子而深信之以为家法者也。”
⒉ 治家的礼法。
引《宋书·王弘传》:“弘明敏有思致,既以民望所宗,造次必存礼法,凡动止施为,及书翰仪体,后人皆依倣之,谓为王太保家法。”
唐韩愈《兴元少尹房君墓志》:“祖讳肱,为虢州司马;父讳峦,都水使者,皆名,能守家法。”
宋欧阳修《太子太师致仕杜祁公墓志铭》:“自唐灭,士丧其旧礼,而一切苟简,独杜氏守其家法。”
⒊ 指学术、文艺流派的风格、传统。
引宋梅尧臣《与二弟过溪至广教兰若》诗:“长廊颜頵碑,字体家法传。”
明胡应麟《诗薮·近体上》:“初唐四十韵惟杜审言,如《送李大夫作》,实自少陵家法。”
清张尔岐《蒿庵闲话》卷一:“历象器算是其所长,君子固当节取。若论道术,吾自守吾家法可耳。”
⒋ 泛指传统的习性。
引鲁迅《书信集·致姚克》:“革命以后,本可开展一些了,而还是守着奴才家法,不过这于饭碗,是极有益处的。”
⒌ 旧时家长责打子女、奴婢的用具。
引《醒世恒言·白玉娘忍苦成夫》:“﹝张万户﹞教左右快取家法来,弔起贱婢打一百皮鞭。”
清李渔《蜃中楼·抗姻》:“叫丫鬟取家法来,待我赏他个下马威。”
《孽海花》第二六回:“彩云道:‘这个请陆大人放心,我再吵闹,好在陆大人会请太太拿家法来责打的。’”
师徒授受自成一家之说的学风。后泛指学术、文艺相传的流派风格。
1. 共同生活的眷属和他们所住的地方:家庭。家眷。家长(zhǎng )。家园。家谱。家塾。家乡。家风。家训。家规。家喻户晓。如数家珍。
2. 家庭所在的地方:回家。老家。安家。
3. 居住:“可以家焉”。
4. 对人称自己的尊长、亲属:家祖。家父。家翁。家母。家慈。
5. 家里养的,不是野生的:家畜。家禽。
6. 经营某种行业的人家或有某种身份的人家:酒家。农家。
7. 掌握某种专门学识或有丰富实践经验及从事某种专门活动的人:专家。行(háng )家。作家。科学家。
8. 学术流派:儒家。法家。道家。墨家。纵横家。诸子百家。
9. 量词,用于计算家庭或企业:一家人家。
10. 姓。
法读音:fǎ法fǎ(1)(名)由国家制定或认可;并强制遵守的法律、指令、条例等行为规则的总称:宪~。(2)(名)方法、方式:写~。(3)(名)标准样子;可以模仿的:取~。(4)(名)佛教的教义;也泛指佛教和道教的:~术。(5)姓。(6)(动)效法:~后王。
中国的儒家法正如上面所说的,是治国安民之法,因此,它在太平盛世往往能够得到长足的发展。
正名定分,预绝纷纭,如此则犹是本朝祖宗来子以传子之家法。
同时,他们经由自办“皮包公司”,与当地一家法律公司签订咨询合同,与韩国发展银行和韩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签订项目协议。
姚贾的种种努力和变革使姚贾诗风最终形成了独有的质性,上承大历韩白,下启晚唐五季,别具一格,自成一家法度。
有没必要参酌其他先进国家法制,作禁止歧视之统一性立法?
布托遇刺案,巴基斯坦一家法院签发逮捕证,批准逮捕巴前总统穆沙拉夫。
第三章采用实证的研究方法分析乡规民约的局限性,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冲突根源大抵来自于此。
若不是朕的别出心裁,立贤不立长,按照祖宗家法立嫡立长,朱慈?应该稳稳当当的是太子,然后接朕的帝位。
经注册的价格鉴证师不需认定。国家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律师、法官等法律人集团的职业道德规范,是基于国家法律的有关实体规定和诉讼程序制定的。法条具文一多,执行不力,职业道德素养也就成了不切实际和不必遵守的纪律说教。法律人的职业素质降低……在很大程度上,还因为正式渠道和法律人集团的信誉受到呆账拖累,本身成了社会正义经常谴责的对象。冯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