.金·元时农历正月十六日不禁偷窃谓之“放偷”。
⒈ 金元时农历正月十六日不禁偷窃谓之“放偷”。
引宋文惟简《虏廷事实》:“虏中每至正月十六日夜,谓之放偷。俗以为常,官亦不能禁。其日夜人家若不畏谨,则衣裳、器用、鞍马、车乘之属为人窃去。隔三两日间,主人知其所在,则以酒食钱物赎之,方得原物。”
明郎瑛《七修类稿·事物五·放偷》:“金与元国俗,正月十六日谓之放偷。是日,各家皆严备,遇偷至,则笑遣之;虽妻女、车马、宝货为人所窃,皆不加罪。闻今扬州尚然。”
放fàng(1)(动)解脱约束:释~。(2)(动)任意;随便:~任。(3)(动)发出:~光。(4)(动)扩展:~大。(5)(动)搁;置:~在桌子上。(6)(动)古指把人驱逐到边远的地方:流~。
偷读音:tōu偷tōu(1)(动)基本义:私下里拿走别人的东西占为己有。(2)(动)瞒着人。(3)(动)抽出时间。(4)(动)苟且敷衍;只顾眼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