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法令严明。
明确的法令。
明显的规律。
汉、唐、宋各代察举人才及科举取士的科目名称。
通晓法令。
⒈ 使法令严明。
引《管子·幼官》:“明法审数,立常备能则治。”
《韩非子·南面》:“人主不能明法而以制大臣之威,无道得小人之信矣。”
⒉ 明确的法令。
引《史记·秦始皇本纪》:“普施明法,经纬天下,永为仪则。”
汉桓宽《盐铁论·申韩》:“是以圣人审於是非,察於治乱,故设明法,陈严刑,防非矫邪,若隐括辅檠之正弧剌也。故水者火之备,法者止奸之禁也。”
⒊ 通晓法令。
引《后汉书·郭贺传》:“贺能明法,累官, 建武中为尚书令,在职六年,晓习故事,多所匡益。”
⒋ 明显的规律。
引《庄子·知北游》:“天地有大美而不言,四时有明法而不议,万物有成理而不説。”
⒌ 汉、唐、宋各代察举人才及科举取士的科目名称。 汉建元初令郡察人材,设四科,其三曰明习法令,为明法的开始。 唐宋科举都有明法科。主要考试关于法令的知识。参阅《通典·选举一》。
引《新唐书·选举志上》:“其科之目,有秀才,有明经,有俊士,有进士,有明法,有明字,有明算。”
《宋史·选举志一》:“初,礼部贡士,设进士……学究、明经、明法等科。”
彰明法治。
1. 亮,与“暗”相对:明亮。明媚。明净。明鉴(a.明镜;b.指可为借鉴的明显的前例;c.明察)。明灭。明眸。明艳。明星。明珠暗投(喻怀才不遇或好人失足参加坏团伙,亦泛指珍贵的东西得不到赏识)。
2. 清楚:明白。明显。明晰。明了。明确。明朗。
3. 懂得,了解:明哲保身。不明事理。深明大义。
4. 公开,不隐蔽:明说。明讲。明处。
5. 能够看清事物:明察秋毫。耳聪目明。眼明手快。
6. 睿智:英明。贤明。明君。
7. 视觉,眼力:失明。
8. 神灵,泛指祭神供神之物:明器(殉葬用的器物,亦作“冥器”)。
9. 次(专指日或年):明日。明年。
10. 中国朝代名:明代。
11. 姓。
法读音:fǎ法fǎ(1)(名)由国家制定或认可;并强制遵守的法律、指令、条例等行为规则的总称:宪~。(2)(名)方法、方式:写~。(3)(名)标准样子;可以模仿的:取~。(4)(名)佛教的教义;也泛指佛教和道教的:~术。(5)姓。(6)(动)效法:~后王。
王猛下车伊始,便明法严刑,禁暴锄奸,雷厉风行。
丁巳,幽州沙门刘僧绍聚众反,自号净居国明法王。
古今立国之道,惟在整饬纪纲,修明法度,使内外相系,强弱相安,乃可巩固国基,争存宇内。袁世凯
张立勇说,这说明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粗糙现象,百姓不满意,不排除里面还有关系案、金钱案、人情案。
其制,常科,有进士、明经、明法、明算、明书、三礼、三传;制科,由王亲试诗、赋、颂、策等。
常科的科目有明经、进士、明法、明字、明算、道举科等五十多种,可谓包罗万象。
第一部分论述了选官中的一般法律考试,包括明法科、新明法科及几种出官试法还有其他官吏的法律考试。
臣以弱才,叨窃非据,亲秉旄钺以历三军,不能训章明法,临事而惧,至有街亭违命之阙,箕谷不戒之失,咎皆在臣授任无方。
尧之治也,盖明法审令而已。圣君任法而不任智,任数而不任说。黄帝之治天下,置法而不变,使民安乐其法也。申不害
街亭自贬疏臣以弱才,叨窃非据,亲秉旄鉞以厉三军,不能训章明法,临事而惧,至有街亭违命之阙,箕谷不戒之失,咎皆在臣,授任无方。